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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国建筑承包与服务类企业如何做好税务处理?
作者:GDC    发布于:2026-03-02 17:05:01

在泰国经营建筑承包业务、财产租赁业务、或提供长期服务时,企业最容易遇到的税务争议,往往集中在 预付款、保证金、押金、预收服务费和收入确认时间点。

由于这些款项在性质上模糊,若处理不当,企业可能面临 收入漏报、预扣税不足、VAT 缴纳时点错误 等风险。


一、建筑承包服务的税务处理

建筑承包业务的资金流通常较复杂,包括:

● 预付款(Advance Payment)

● 每期工程款(Progress Payment)

● 工程质量保证金(Retention)

理解这些款项的收入确认规则与税务义务,是承包企业最关键的合规环节。

1. 预付款(Advance Payment)

(1) 企业所得税(Corporate Income Tax)

承包商收到的预付款,必须计入应税收入。

依据:税法第 65 条、税务局命令 ท.ป.1/2528(权责发生制收入确认)。

 → 即使工程尚未开始,预付款也必须计入收入。

(2) 预扣税(Withholding Tax)— 由发包方扣缴

发包方支付预付款时,需按 3% 税率预扣

依据:税务局命令 ท.ป.4/2528。

后续支付每期工程款时,应 在扣除预付款后的余额上再次按 3% 预扣税。

(3) 增值税(VAT)

承包商应将预付款计入增值税应税基数。

依据:税法第 79 条、第 78/1(1) 条。

→ 承包商在收到预付款时就产生 VAT 纳税义务。

2. 工程质量保证金(Retention)

在建筑工程中,发包方通常会扣留 5% – 10% “保固金”,以保障工程质量。

(1) 企业所得税

虽然保固金尚未支付给承包商,但法律视为:

→  扣留当期即视为承包商收入已实现。

因此,承包商必须在每期工程款对应的会计期间确认该收入。

(2) 预扣税

返还保固金时:

→  发包方不需要再次预扣税。

因为收入当期已确认,扣缴义务也已在对应工程款环节处理。

(3) 增值税(VAT)

承包商在每期工程款支付时需要:

→  将“被扣留的保证金部分”一并计入当期应税销售额。

→  VAT 纳税义务在每期工程款收到时产生。

→  保固期结束后发包方返还保证金时,不再重复征税。


二、财产租赁及其他服务的税务处理

除了建筑工程外,服务业及租赁业务也存在大量预收款、押金、保证金等情况,其税务处理逻辑同样需要特别注意。

1. 收入确认:预收款、押金、定金

(1) 财产租赁业务租赁企业需将以下项目计入收入:

● 预收租金

● 保证金若将来抵扣租金

● 定金或预订金若作为租金的一部分

可选择方式:

● 一次性计入租赁开始年度收入

● 或 按合同年限(最长不超过10年)平均确认收入

依据:修订自税务局命令 ป.74/2541。

(2) 长期服务合同

提供服务的企业如收取预收服务费,应:

● 将预收的全部服务费(无论分期或一次性收取)计入开始提供服务年度的收入;或

● 按合同期间平均分摊(不超过10年)

如合同中途终止,则按实际服务天数或月份确认收入。

2. 预扣所得税(Withholding Tax)

支付方须承担预扣税义务:

收款类型
预扣税率
依据
财产租赁
5%
ท.ป.4/2528,第40(5)款
其他服务费(委托加工、承揽等)
3%
ท.ป.4/2528,第40(2)款

3. 增值税(VAT)处理逻辑

(1) 销售商品

收取预收款、押金、定金 → 计入 VAT 应税基数

VAT 纳税义务发生在以下最早发生时点:

1. 收到款项

2. 开具发票

3. 货物所有权转移

依据:第 79条、第78 条。

(2) 提供服务或出租动产

VAT 纳税义务发生于 收到款项时

依据:第 78/1(1) 条。

(3) 红字发票(Credit Note)

如果退款,如预收款或押金退还,需要:

→ 开具红字发票,依据第 86/10 条。

(4) 不动产租赁 

● 预收款或押金视为租金组成部分 

● 免征 VAT

依据:第 81(1)(ต) 条。


三、哪些押金不需要计入收入?

并非所有押金都需要缴税或计入收入,关键在于是否属于“可无条件退还的担保金”。

1. 商品容器押金

如玻璃瓶押金、周转箱押金:

● 若客户归还容器即可全额退还 → 不是收入,不需缴税

● 若因损坏/遗失扣除押金 → 扣除部分视为商品销售收入

依据:第 77/1(8) 条。

2. 不动产租赁押金(Damage Deposit)

需同时满足:

● 押金可无条件退还

● 仅用于担保物业损坏

● 押金金额合理(不超过月租金3–6倍)

● 租赁合同不超过 3 年

则:

→ 不视为收入,无需预扣税、不计入 VAT。

依据:命令 ป.74/2541 第3条。


四、常见误区与企业易踩坑点

1. 押金或预付款

实质上是付款的一部分(比如预收租金、服务费定金等),即使名义上叫“押金”,只要将来会抵扣租金或服务费,就要预扣税。

2. 租赁(Rent)若押金会在未来抵作租金(或部分作为租金)

须按 5% 预扣税(Withholding Tax 5%)

依据:税务局命令 ท.ป.4/2528,第 40 条第 (5) 款。

3. 服务费(Service Fee)

若押金或定金是服务费的一部分(例如预付款),

须按 3% 预扣税(Withholding Tax 3%)

依据:税务局命令 ท.ป.4/2528,第 40 条第 (2) 款。

4. 不需要预扣税的情况

押金属于可全额退还的担保金(security deposit),与租金或服务费无关,且无条件退还。

例如:房屋押金(damage deposit),租期结束若无损坏即退还;容器押金(商品包装押金);

这些押金不计入收入,不产生预扣税义务

依据:税务局命令 ป.74/2541(1998年7月28日修订)第3条明确排除。

预付款、押金、保证金等款项在泰国税务体系中具有高度敏感性,尤其是在建筑承包与服务型企业中更是税务稽查重点。

企业若能理解收入确认规则、预扣税义务、VAT 纳税时点等关键要素,便能有效降低税务风险,确保企业在泰国的长期稳健经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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