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泰国经营建筑承包业务、财产租赁业务、或提供长期服务时,企业最容易遇到的税务争议,往往集中在 预付款、保证金、押金、预收服务费和收入确认时间点。
由于这些款项在性质上模糊,若处理不当,企业可能面临 收入漏报、预扣税不足、VAT 缴纳时点错误 等风险。
一、建筑承包服务的税务处理
建筑承包业务的资金流通常较复杂,包括:
● 预付款(Advance Payment)
● 每期工程款(Progress Payment)
● 工程质量保证金(Retention)
理解这些款项的收入确认规则与税务义务,是承包企业最关键的合规环节。
1. 预付款(Advance Payment)
(1) 企业所得税(Corporate Income Tax)
承包商收到的预付款,必须计入应税收入。
依据:税法第 65 条、税务局命令 ท.ป.1/2528(权责发生制收入确认)。
→ 即使工程尚未开始,预付款也必须计入收入。
(2) 预扣税(Withholding Tax)— 由发包方扣缴
发包方支付预付款时,需按 3% 税率预扣。
依据:税务局命令 ท.ป.4/2528。
后续支付每期工程款时,应 在扣除预付款后的余额上再次按 3% 预扣税。
(3) 增值税(VAT)
承包商应将预付款计入增值税应税基数。
依据:税法第 79 条、第 78/1(1) 条。
→ 承包商在收到预付款时就产生 VAT 纳税义务。
2. 工程质量保证金(Retention)
在建筑工程中,发包方通常会扣留 5% – 10% “保固金”,以保障工程质量。
(1) 企业所得税
虽然保固金尚未支付给承包商,但法律视为:
→ 扣留当期即视为承包商收入已实现。
因此,承包商必须在每期工程款对应的会计期间确认该收入。
(2) 预扣税
返还保固金时:
→ 发包方不需要再次预扣税。
因为收入当期已确认,扣缴义务也已在对应工程款环节处理。
(3) 增值税(VAT)
承包商在每期工程款支付时需要:
→ 将“被扣留的保证金部分”一并计入当期应税销售额。
→ VAT 纳税义务在每期工程款收到时产生。
→ 保固期结束后发包方返还保证金时,不再重复征税。
二、财产租赁及其他服务的税务处理
除了建筑工程外,服务业及租赁业务也存在大量预收款、押金、保证金等情况,其税务处理逻辑同样需要特别注意。
1. 收入确认:预收款、押金、定金
(1) 财产租赁业务租赁企业需将以下项目计入收入:
● 预收租金
● 保证金若将来抵扣租金
● 定金或预订金若作为租金的一部分
可选择方式:
● 一次性计入租赁开始年度收入
● 或 按合同年限(最长不超过10年)平均确认收入
依据:修订自税务局命令 ป.74/2541。
(2) 长期服务合同
提供服务的企业如收取预收服务费,应:
● 将预收的全部服务费(无论分期或一次性收取)计入开始提供服务年度的收入;或
● 按合同期间平均分摊(不超过10年)
如合同中途终止,则按实际服务天数或月份确认收入。
2. 预扣所得税(Withholding Tax)
支付方须承担预扣税义务:
收款类型
预扣税率
依据
财产租赁
5%
ท.ป.4/2528,第40(5)款
其他服务费(委托加工、承揽等)
3%
ท.ป.4/2528,第40(2)款
3. 增值税(VAT)处理逻辑
(1) 销售商品
收取预收款、押金、定金 → 计入 VAT 应税基数
VAT 纳税义务发生在以下最早发生时点:
1. 收到款项
2. 开具发票
3. 货物所有权转移
依据:第 79条、第78 条。
(2) 提供服务或出租动产
VAT 纳税义务发生于 收到款项时。
依据:第 78/1(1) 条。
(3) 红字发票(Credit Note)
如果退款,如预收款或押金退还,需要:
→ 开具红字发票,依据第 86/10 条。
(4) 不动产租赁
● 预收款或押金视为租金组成部分
● 免征 VAT
依据:第 81(1)(ต) 条。
三、哪些押金不需要计入收入?
并非所有押金都需要缴税或计入收入,关键在于是否属于“可无条件退还的担保金”。
1. 商品容器押金
如玻璃瓶押金、周转箱押金:
● 若客户归还容器即可全额退还 → 不是收入,不需缴税
● 若因损坏/遗失扣除押金 → 扣除部分视为商品销售收入
依据:第 77/1(8) 条。
2. 不动产租赁押金(Damage Deposit)
需同时满足:
● 押金可无条件退还
● 仅用于担保物业损坏
● 押金金额合理(不超过月租金3–6倍)
● 租赁合同不超过 3 年
则:
→ 不视为收入,无需预扣税、不计入 VAT。
依据:命令 ป.74/2541 第3条。
四、常见误区与企业易踩坑点
1. 押金或预付款
实质上是付款的一部分(比如预收租金、服务费定金等),即使名义上叫“押金”,只要将来会抵扣租金或服务费,就要预扣税。
2. 租赁(Rent)若押金会在未来抵作租金(或部分作为租金),
→ 须按 5% 预扣税(Withholding Tax 5%)。
依据:税务局命令 ท.ป.4/2528,第 40 条第 (5) 款。
3. 服务费(Service Fee)
若押金或定金是服务费的一部分(例如预付款),
→ 须按 3% 预扣税(Withholding Tax 3%)。
依据:税务局命令 ท.ป.4/2528,第 40 条第 (2) 款。
4. 不需要预扣税的情况
押金属于可全额退还的担保金(security deposit),与租金或服务费无关,且无条件退还。
例如:房屋押金(damage deposit),租期结束若无损坏即退还;容器押金(商品包装押金);
这些押金不计入收入,不产生预扣税义务。
依据:税务局命令 ป.74/2541(1998年7月28日修订)第3条明确排除。
预付款、押金、保证金等款项在泰国税务体系中具有高度敏感性,尤其是在建筑承包与服务型企业中更是税务稽查重点。
企业若能理解收入确认规则、预扣税义务、VAT 纳税时点等关键要素,便能有效降低税务风险,确保企业在泰国的长期稳健经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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